临时存储:货物呈验后的90日期限
临时存储是非欧盟货物呈验后的海关监管状态,不等同于海关仓储程序。
状态从何时开始
《欧盟海关法典》第144条规定,非欧盟货物自向海关呈验起处于临时存储状态。临时存储申报、获准场所和监管要求分别见第145、147和148条。它不是一份普通仓库租赁合同,也不是自由流通放行;实际入库前必须确认货物可在该地点接受监管。
90日内必须作出安排
《欧盟海关法典》第149条要求临时存储货物在90日内置于海关程序或再出口。这是海关法律期限,与仓库免费堆存期、港口费用和商业账期不同。若预计等待买方或文件超过期限,应提前安排适用程序,不能将货物留在原处并假定租金付款即可延长期限。
发货前需要确认
应记录呈验日期、货物件数、重量、包装、运输文件和申报参考号,并确定下一步是进口、转运、海关仓储还是再出口。只有为保持货物原状所必需的处理才属于临时存储下的有限处理范围,见《欧盟海关法典》第147条。拆包装、加工或分批操作必须先核实允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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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与官方资料
主要法律来源:欧盟第952/2013号条例《欧盟海关法典》;具体条款见正文。实际办理应核对适用时有效的修订和实施规则。
